我想咨询一下,根据相关规定批捕是由谁来执行?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有批捕的权力,因为在法律当中明确的予以规定,就是我们国家拥有批准逮捕的权利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但是人民法院仅仅是一种批准的权力,具体的逮捕的程序,执行的时候还是由公安机关所进行的,这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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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法院决定批捕后,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逮捕,目前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享有批捕权,逮捕是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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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有权决定逮捕的机关包括了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而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来讲,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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